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聲請人 劉昌文 受監護人 劉游阿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劉游阿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所示比例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劉游阿玉負擔。
理由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劉游阿玉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84號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關係人 詹劉敏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受監護人因繼承被繼承人 劉志文 之遺產,而與配偶 劉添進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請求准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1/2,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有土地登記謄本、通知書、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最近親屬處分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對無訛,堪信屬實。核聲請人所提分割方法,係依應繼分比例為分割,尚無顯失公平之情,應予准許。末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表編號遺產不動產項目分割方式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劉添進、 劉阿玉 各1/2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