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六號
聲請人戊○○
己○○丁○○乙○○丙○○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董事長、董事,該財團法人原為陽明山管理局許可設立,該局併入台北市政府後,於民國(下同)六十八年二月二日改台北市教育局為主管機關,並向鈞院設立登記,最近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北二冊、第八一頁第四六一號)。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如附表,並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北市教字第○九一四○二九三二○○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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