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9號
原告 王蘭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宗諺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