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 和
上列原告與與被告蔡**、蔡**、劉**、蔡**、蔡**、蔡**、蔡**、蔡**、黃**、劉**、劉**、劉**、劉**、劉**、劉**、蔡**、張**、蔡**、蔡**、蔡**、陳**、蔡**、蔡**、何**、蔡**、蔡**、蕭**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為陳 蔡秀霞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債務人 陳蔡秀霞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所遺的遺產。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但是原告在起訴狀內未提出其他共有人姓名、住址、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調取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資料等件,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自行前來閱卷並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原告在111年11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並於111年11月14日閱卷完畢,但迄今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存卷可憑,參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