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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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4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即三口燒烤飯糰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