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大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旭中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林于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亭 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