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戌○○
未○○
午○○
巳○○
申○○
卯○○酉○○○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被上訴人己○○
庚○○
丙○○
壬○○
癸○○
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辰○○被上訴人子○○
辛○○
乙○○
甲○○
丑○○
丁○○寅○○○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更審先位聲明之請求(交還土地及清除地上物)及備位聲明請求清除地上物部分,已獲勝訴之判決。詎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備位聲明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