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緯維具保人林緯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緯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緯莉因受刑人即被告林緯維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林緯莉因受刑人即被告林緯維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林緯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送達證書(應到日期:民國104年2月5日上午10時)各1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401號拘票暨報告書2件附卷可稽。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林緯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應到日期: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具保人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9日新北檢 榮竹 (104執
401號)通知、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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