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吳志清 律師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