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謄本及該筆土地遭被告佔用位置略圖(請以色筆
  標示)。
三、請提出被告佔用上開土地應付損害補償金新台幣28872元之
  計算式。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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