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