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2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國正
被 告 韓宥勝 即 韓伸戎
吳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