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異議人 林王素娥 異議人 林文雄 異議人 林文石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臻儀 、 李璟涵 、 黃博威 、 陳逸翰 、 張詩敏 間因
104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4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