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達爾文社區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蘇秀鳳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8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複丈成果為41.66平方公尺,故依41.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825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979元,扣除前已於103年5月23日繳納之新台幣10,460元後(見本院卷第30頁),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上開複丈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補正特別代理人代理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正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