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燕清
陳燕山 即義山工作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漢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金額為新台幣9,455,20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41,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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