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3號原告 黃婕宇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複代理人 呂姿慧 律師被告 黃坤泉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本院擴張其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