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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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吳世宗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凱 律師被告 詠新 營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
吳展旭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10樓之1被告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號2樓法定代理人戊○○住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健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1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巷○弄○○號2樓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10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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