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藺紹群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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