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明人即戌○○上訴人C○○
卯○○
丑○○
寅○○
辰○○
壬○○
己○○
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上訴人午○○
地○○宙○○黃○○天○○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
未○○
申○○
巳○○
庚○
子○○
酉○○
B○○(即宇○○(同
亥○○(同玄○○(同戊○○○(同右
A○○(同
癸○○(同
D○○(同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B○○、宇○○、亥○○、玄○○、戊○○○、A○○、癸○○、D○○為被上訴人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查明被上訴人辛○已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判決前之同年三月二十四日死亡,而B○○、宇○○、亥○○、玄○○、戊○○○、A○○、癸○○、D○○為辛○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上訴人聲明由B○○等八人為辛○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