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君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48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君奕(下稱聲請人)因犯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42號為第二審有罪判決確定,並於102年4月22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於102年8月23日具狀聲請本院提供前開案件101年10月26日下午3時10分、101年11月30日下午3時、102年
1月9日上午10時等期日之錄音紀錄,除未據敘明其依據及理由外,所請復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