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傅科迪

原   告 傅科迪
被   告 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如芬
被   告  李凱驊
被   告  吳嘉偉
被   告  陳敏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5,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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