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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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林露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面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第九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第九期債票為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為聲請以同面額、同種類之其他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