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八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一0九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處分不起訴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公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十九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處,遭警查獲之上開疑似海洛因(毛重零點三公克,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未含有海洛因或其他毒品成份在內,此有該局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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