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四、一七五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為免被告勾串證人及串供之虞,予以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案發迄今已有半年之久,既已起訴,又已多次開庭交互詢問,顯無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云云,而聲請准其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或解除禁見。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所犯前述之罪,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為免被告勾串證人及串供之虞,予以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目前本案尚未判決,且尚有數名重要證人陸續將到庭陳述,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不宜開釋或解除禁見。據此,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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