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另應陳報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一事及其數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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