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
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0000-000000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經於109年3月17日裁定命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終結,有該判決及卷宗影本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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