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169號聲請人 莊詠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哲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0000000、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169號聲請人 莊詠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哲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0000000、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