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婉岑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肆拾參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