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松
全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惟上開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41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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