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82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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