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4號、112年度執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偉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1日110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245號、110年度偵字第82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111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6日112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111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4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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