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智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1關於宣告刑欄中「有期徒刑4月(12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12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附表編號11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5月(12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1所示判決可稽,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記載「有期徒刑4月(12次)」,顯係誤寫,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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