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債權人 游弘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維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債務人張維靜(住○○市○區○○路○段000號A棟12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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