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有限責任台灣全人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古印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美玲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