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庭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或漏載之情形,而該誤寫或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首開規定與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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