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10號原告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HOOBOOTECK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韓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周武榮 律師被告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其樺 李緯祥 陳慶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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