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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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林勤凱
被   告  蘇威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上午9時45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
所稱之利息請求,究係按年息多少計算。又兩造均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陳報自己之學歷、經歷、工作、職業、月薪、所得、
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持有不動產等及其他與裁量慰撫金相
關之一切情形,以供本院為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參
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 中小 字第 1545 號裁定(106.06.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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