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劉添富劉碧風 之繼承人
       劉秋月 即劉碧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添富、劉秋月在繼承被繼承人劉碧風之遺產範圍內,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451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劉添富、劉秋月在繼承被繼承人
劉碧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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