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催字第二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柒萬貳仟元│0000000││││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行│││││││處││││││├─┼─────────┼─────────┼───────────┼────────┼────────┼──┤│2│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陸萬參仟元│0000000││││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行│││││││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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