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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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12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陳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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