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5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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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蘇月寶

被告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5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

12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蘇月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552元,及其中新台幣

134,332元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蘇月寶、陳美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38,904元,及

其中新台幣123,646元,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52%由被告蘇月寶負擔,其餘48%由被告蘇月寶、

陳美玲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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