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告 涂曉珍涂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84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王盈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