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單思宗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我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774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在我院110年度湖簡調字7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和解、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可以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
二、有關主文所示的強制執行事件,已經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經分案如主文所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該訴訟中主張其先前已經更生程序更生履行完畢,相對人憑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應屬於更生債權,依法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即視為消滅等情事,已經我初步調取上述執行事件卷宗,並比對聲請人提出相關的更生方案裁定屬實。參照我最近在110年度湖簡字第485號判決中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專業金融機構應該有義務隨時了解債務人是否有更生、清算的情形,以貫徹更生、清算使債務人重生的立法目的),聲請人已經釋明了相對較高的勝訴可能性,於此情形,我認為應以實體訴訟進一步釐清兩造間現有債權債務關係之狀態,在此之前,有必要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以避免聲請人可能受到不合法執行之侵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