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806號聲請人浩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聲請在案,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680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5年8月10日│73,49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TH0000000││├──┼───────────┼─────────┼───────────┼───────────┼────────┼──┤│002│95年8月10日│73,49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TH0000000││├──┼───────────┼─────────┼───────────┼───────────┼────────┼──┤│003│95年8月10日│73,488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TH0000000││├──┼───────────┼─────────┼───────────┼───────────┼────────┼──┤│004│95年8月10日│252,008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TH0000000││└──┴───────────┴─────────┴───────────┴───────────┴────────┴──┘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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