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1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部分接續執行(刑期共計2年),於106年5月26日入監執行,再於107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68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68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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