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侑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侑霖之限制出境、出海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莊侑霖因案經本院判刑,目前已執行完畢,聲請人將出國旅遊,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
416條第1項第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既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及執行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於民國99年4月12日限制聲請人出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各1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涉前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600萬元,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105年5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6年4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等節,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針對聲請人前開案件之應執行刑,已執行完畢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此有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107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10月5日新北檢兆卯104執更2699字第51296號函1紙在卷可佐,可認本案業已執行完畢,執行機關亦同意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茲審酌前情及前開說明,本院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准予解除對聲請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