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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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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