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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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76號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德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587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即98年度公告現值167,105元/平方公尺×72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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