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莊育喜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魏釷沛 律師被告 莊國龍
莊國清 莊 金連 莊德 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豐如 莊馥如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分別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依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7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附表:土地地段均為桃園縣中壢市○○段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金額
(平方公尺)(新台幣:元)
一24之135,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800
三25之320,0000000,884,000
00000,0000000,400
五27之220,00000000,800
六29之130,0000000,344,097
七29之228,0000000,869,116
八29之327,0000000,213,171
九29之425,0000000,570,854
十29之522,900851,946,500
十一29之1320,0000000,361,700
十二55之340,00000000,800
十三55之440,00000000,800
十四55之540,00000000,800
十五55之640,00000000,800
十六55之740,00000000,800
十七60之140,0000000,200
十八60之240,00000000,800
十九60之340,600351,421,000
0000之440,600512,070,000
0000之540,600672,720,200
合計30,879,96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