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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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4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斗永 祭祀公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賴斗永祭祀公業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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